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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操作手册

向欧盟销售:市场准入与数字产品护照

您不需要在欧盟设立公司即可在当地销售产品,但确实需要在欧盟拥有落脚点:一位在欧盟境内设立、为产品负责的主体,能证明符合性的文件,以及分行业逐一要求的数字产品护照。无论您是在欧盟境内生产还是向欧盟进口,本指南都涵盖了决定您的货物能否进入欧盟市场的规则。

投放市场——触发一切义务的核心概念

欧盟产品法围绕产品投放市场的那一刻展开:即单件产品首次在欧盟境内被供应以供分销或使用。对于在欧盟境外生产的货物而言,这一刻随进口而到来,也就是产品首次在欧盟境内易手之时。

本指南中的每一项义务,乃至数字产品护照本身,都附着于这一刻。产品在哪里生产、卖家在哪里注册都无关紧要;关键在于产品是否进入了欧盟市场。

您需要一位在欧盟设立的经济经营者

两项横向法规将设立于欧盟的负责经营者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

  • 对于消费品,适用 GPSR。《通用产品安全条例》(欧盟)2023/988 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禁止将消费品投放欧盟市场(包括通过在线方式向欧盟销售),除非存在一位为该产品负责、设立于欧盟境内的经济经营者。
  • 对于带 CE 标志的产品,适用《市场监督条例》第 4 条。条例(欧盟)2019/1020 要求玩具、电子产品、机械以及大多数其他 CE 标志类别产品都须有一位设立于欧盟、负责合规任务的经营者:保存可供查阅的符合性声明、向主管机关提供技术文件,并配合采取纠正措施。

可承担该义务的四种角色

负责经营者可以是新立法框架所定义的四类主体中的任何一类:

  • 设立于欧盟的制造商。直接承担各项义务。
  • 授权代表。一家设立于欧盟、持有非欧盟制造商书面授权的公司。对于希望自行掌控合规事务的非欧盟品牌而言,这通常是首选。
  • 进口商。将第三国货物投放市场的欧盟企业。如果您通过欧盟进口商销售,则由进口商承担各项义务,其名称和地址将标注在您的产品上。
  • 履约服务提供商。只有当欧盟境内不存在前述其他三类主体时,欧盟的仓储与配送服务商才被视为负责经营者。依赖这一点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兜底做法,而非一项策略。

CE 标志与符合性文件

对于 CE 标志类别的产品,市场准入依托于新立法框架的符合性链条:

  • 符合性评估。在允许的情况下依据协调标准进行自我评估,或在立法要求时由公告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
  • 欧盟符合性声明。制造商签署的声明,确认产品符合适用的立法。它必须在加贴 CE 标志之前就已存在。
  • 技术文件。设计数据、风险评估和测试报告,须留存备查以供主管机关查阅,通常保存十年。
  • 可追溯性与标识。产品标识,加上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货物还须标注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数字产品护照的定位所在

数字产品护照沿用了同样的架构: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经济经营者,必须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确保护照已存在、准确无误,并已在欧盟委员会的 DPP 中央注册系统中完成登记。

  • 对于进口货物,该义务落在登记在册的经营者身上。由您的进口商或授权代表为护照负责,因此请尽早将 DPP 写入您的供应合同。
  • 海关将能够进行核查。该注册系统使海关当局能够以电子方式核实:进口产品在放行自由流通之前是否具有有效且已登记的 DPP 及其商品编码。
  • 时间表按行业逐一推进。电池率先适用,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其他行业随其授权法案的适用而陆续跟进。

请在此查看您的产品何时到期: 授权法案追踪器

进口商需关注的未来动向

  • EUDR,自 2026 年 12 月 30 日起。须在投放市场之前提交尽职调查声明,证明牛、可可、咖啡、棕榈油、橡胶、大豆和木材产品不涉及毁林。对微型和小型经营者适用更为简化的规则。
  • 反“漂绿”规则,自 2026 年 9 月 27 日起。《赋能消费者指令》(欧盟)2024/825 禁止无法证实的笼统环保主张。DPP 数据是天然的证据基础。
  • 《强迫劳动条例》,自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并根据条例(欧盟)2024/3015 进行调查和海关执法。

欧盟境外公司的核对清单

  • 确定谁是您在欧盟登记在册的经济经营者:进口商、授权代表,还是您自己的欧盟实体。
  • 按照立法要求,将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标注在产品或其包装上。
  • 备齐完整的符合性文件:符合性声明、技术文件、测试报告。
  • 核实您的哪些产品属于某个 DPP 行业,以及该义务何时适用。
  • 将 DPP 作为与您的进口商或代表签订合同中的一个条款:由谁创建、由谁登记、由谁更新。
  • 如果您的产品含有木材、皮革、橡胶或其他受管制的商品,请密切关注 EUDR 和强迫劳动相关的截止期限。

常见问题

我需要在欧盟设立公司才能在当地销售产品吗?

不需要,但您需要一位设立于欧盟、为您的产品负责的经济经营者:可以是进口商、持有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或您自己的欧盟实体。对于消费品,这由 GPSR 要求;对于带 CE 标志的产品,则由《市场监督条例》第 4 条要求。

进口商与授权代表有什么区别?

进口商是实际将您的货物投放市场的欧盟企业,承担其自身的符合性义务,并将其名称标注在产品上。授权代表则是您以书面方式委托的欧盟公司,代表您保存文件并与主管机关打交道,而您仍然是登记在册的制造商。

对于进口货物,谁必须确保数字产品护照?

由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经济经营者负责:实际操作中通常是进口商,或通过其授权代表行事的制造商。护照必须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存在,并已在欧盟委员会的 DPP 中央注册系统中完成登记。

GPSR 是否适用于直接发货给欧盟消费者的在线销售?

适用。在线向欧盟境内的消费者提供产品,即被视为在欧盟市场上供应该产品,因此即便是从欧盟境外直接发货给消费者,也需要一位设立于欧盟的负责经济经营者。

海关何时会在边境核查数字产品护照?

DPP 中央注册系统为海关提供了在放行自由流通之前核实已登记护照和商品编码的技术手段。随着 DPP 义务分行业逐一适用,核查将逐步落地,首先从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的电池开始;随后将与欧盟海关单一窗口实现全面互联。